對憲法“人權”概括性條款的分析

  一、人權入憲的背景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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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從人權概念產生以來,就成為憲法一個最重要的價值追求,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都以不同的形式將人權規(guī)定在其中。憲法產生于17~18世紀的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革命的本質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權利,只有將政府的權利納入到法治軌道,人權、自由以及公民的其他權利才能得到保障。于是千千萬萬的民眾投身于革命期盼著這場革命能夠帶來普遍的人權保障。所以革命勝利后,用于確認勝利果實的憲法,當然要將人權保障寫入其中。另外被馬克思譽為“第一個人權宣言”的《獨立宣言》寫到:“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①]更為明顯的是1791年的法國憲法干脆把人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也充分體現(xiàn)了人權在憲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則出現(xiàn)在1918年,當時的《蘇俄憲法》同樣將《被剝削勞動人民的權利宣言》列為第一篇。在憲法隨后的發(fā)展進程中對于人權保障的態(tài)度和質量成為衡量憲法發(fā)展程度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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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自1908年的《欽定憲法大綱》至今已走過了近百年的時間,而自康有為在《大同書》中介紹“天賦人權理論”也有一個多世紀。直到1997年,黨的十五大召開,我們黨首次在黨代會的報告中引入“人權保障”這一說,指出共產黨執(zhí)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2002年,黨在十六大報告中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十六屆三中全會,我們黨提出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這個建議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根據(jù)這個建議,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二次會議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規(guī)定在憲法之中。這樣,人權這個概念最終被我國憲法所采納。
  

  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的內容分析
  

 ?。ㄒ唬╆P于本條款的性質界定
  

  為了分析憲法規(guī)范,我們首先需要對其性質了解透徹,并對此做出相關的界定。這樣實際中我們就可以根據(jù)不同的標準把憲法規(guī)范分為不同的種類,其中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是將其分為權利性規(guī)范和義務性規(guī)范?!皣易鹬睾捅U先藱唷睂嵸|是為國家這一憲法關系的主體設定了憲法義務,所以,它是義務性規(guī)范。然而,我國憲法第2條又規(guī)定,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制定憲法將權力授予給國家,國家又設定相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制度,其實質也就是人民為國家機關設定這一義務。這樣看來也可以將此憲法規(guī)范理解為權利性規(guī)范,因為人作為權利主體,其完整的表述為“人民要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二)關于本條款中的一些范疇的含義理解
  

  第一,“國家”的含義為何?
  

  此處的“國家”具體是指國家機關。從憲政的角度講,憲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權利和限制規(guī)范政府權力。在具體的憲法關系上,抽象意義上的國家是不存在的,國家的權力和義務由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具體的國家機關來承擔和落實。從憲法學學理的角度講,“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義務主體是政府(國家機關)。而在國家機關中,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應構成義務的主體。而“國家”作為一個抽象的政治實體,一般只在國際法上承擔責任。如將“國家”作為人權條款的主體,則會造成憲法責任的無從著落。所以,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義務主體界定為“國家”只是簡單化的理解。
  

  第二,“尊重”的含義為何?
  

  分析“尊重”一詞我們應該從其本質的意思出發(fā),在我國現(xiàn)行憲法中,尚沒有其他條款有“尊重”一詞出現(xiàn),語中“尊重”意指“尊敬與重視”。此條款當中的“尊重”意味著不侵犯,是國家作為義務主體的一種消極義務,因為國家作為義務主體是處于強勢地位的。如果公共權利對公民的自由權利沒有尊重,則公民必將喪失這種權利。由此,可以對該規(guī)范中的“尊重”做出兩種理解:一是表明人權的實現(xiàn)是國家權力運作的價值取向;二是國家權力要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國家公共權力對人權的侵犯,從而從國家根本法的角度約束公權對人權的侵害。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對那些自由權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不需要國家干預即可實現(xiàn)的權利,國家除基于正當事由依法定程序可對其限制外,不得對其限制。
 

  第三,“保障”的含義為何?
  

  單純的從字面意思去理解“保障”一詞的真正意思其實很簡單,就是保護之意,但是把它放在法律規(guī)范當中又會有其具體的意思,保障人權其實是為國家設定的積極義務。在這一新增憲法規(guī)范里,我們可以對“保障”做出如下理解:“保障人權”即要求國家保護公民的各項權利免受來自于國家機關、其他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侵害與破壞。對于那些自由權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國家不僅自己不能侵犯,還需要在這些權利受到其他社會主體侵犯時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濟;對于那些需要國家干預才能實現(xiàn)的權利,如受教育權、就業(yè)勞動權等,國家不僅不能侵犯,還需要以政權的力量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證其實現(xiàn)。
  

  四、人權入憲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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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權入憲是我國社會主義人權發(fā)展的重大突破
  

  在新中國成立后的相當長時間內,我國不僅在憲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權”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論上將人權問題視為禁區(qū)。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中央總結當代中國和世界人權發(fā)展的實踐,對于人權問題進行再認識。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權概念在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中的地位。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首次將“人權”概念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主題報告。此次修憲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首次將“人權”由一個政治概念提升為法律概念,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體由黨和政府提升為“國家”,從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由黨和政府的意志上升為人民和國家的意志,由黨和政府執(zhí)行行政的政治理念和價值上升為國家建設和發(fā)展的政治理念和價值,由黨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規(guī)定上升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項原則,這是社會主義人權發(fā)展的重大突破。
  

  2.人權為科學理性的法制體系發(fā)展提供了依據(jù)
  

  一個完整的法制體系在結構上有著一定的特點,我國的法制體系則是由憲法統(tǒng)領、由不同效力層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金字塔。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制體系由單純的效力層級來維護,缺乏一個核心的用來衡量是否合憲的價值取向,致使其內在的聯(lián)系缺乏邏輯性。雖有效力層級的約束,然而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卻時有發(fā)生,這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尊嚴,損害了法律的權威。[②]“人權”入憲之后,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成為法律是否合憲的標志,使法制體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其次,在全國法律體系內應當重新整合法律法規(guī),清除與憲法“人權”條款相沖突的法律法規(guī)或條款,特別是對于行政法律規(guī)范體系而言,規(guī)范政府權力,特別是規(guī)范政府行使權力的程序。另外我國的司法機構一直不發(fā)達,尤其是標志“個體權利”的民商法體系尤為不健全,如果沒有法律對司法權利確認保護和發(fā)展,人權就會很容易落入空泛的道德宣揚之。因此,“人權”入憲之后為司法的發(fā)展提供了最為廣闊的空間。
  

  3.人權入憲有利于促進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
  

  當代,國際間交往愈加頻繁,特別是我國入世以后,國際社會對我國的人權保障更加關注,對其要求也越來越高。迄今,我們已經加入了18個國際人權公約。其中最為有名的是1997年10月,我國政府簽署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1998年10月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公約,它將世界人權與經社、文化以及公民有序的聯(lián)立了起來。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于2001年2月28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批準,該公約于批準書交存聯(lián)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正式對我國發(fā)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此公約的正式生效時間是2001年的5月。這無疑是我國在人權領域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參與人權領域國際合作的一貫立場。此次修憲采納“人權”條款,是對我國加入的幾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憲法上的承諾,有利于幫助我國將人權的保障事業(yè)納入到國際的保護和監(jiān)督之中,有利于我國與國際潮流相融合,為使我國在國際舞臺上進行對話和斗爭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白鹬睾捅U先藱唷睂懭霊椃?,為我國更多地參與人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保證,加強人權的保護成為當今的國際社會的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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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在前面的討論,我們對“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則條款進行了以下的具體分析?!叭藱唷睏l款是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頭一條即第33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那么這一條款到底是作為原則存在?還是作為規(guī)范存在呢?我們在此對其進行詳細的剖析。首先我們對“規(guī)范”一詞做出分析,法律上的規(guī)范是指其具有可訴性,即在人們的權利受到侵犯后可以依靠具體的規(guī)范進行上訴那么如果作為規(guī)范,這條規(guī)范在適用時起碼存在下面兩個問題:第一,“人權”是一個普遍性的概念,其主體是超越國界的一切人,憲法對人權進行保障意味著除保障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權利外,也要保護非本國的外國僑民、難民、移民及無國籍人的權利[③]即只要生活在本國范圍內的所有人,其作為人所擁有的基本權利都責無旁貸地在本國憲法的保護范圍內。第二,“人權”的權利外延是非常廣泛的,人權的實現(xiàn)也是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憲法所表達的人權應當包括兩類:一類是已被憲法確定的權利,通常表達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另一類是尚未被憲法所確定的權利,即法外人權,[④]遺憾的是,對于這些“潛在權利”和隨社會經濟發(fā)展而產生的“新生權利”,我國法律并沒有確認,而是賦予了行政機關這種權力。對人權最大的威脅來自行政權力,這不禁不能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相反,還會因為行政機關的權力過大而造成對人權的侵犯,因此,應當限制行政機關的這種“公權利”。其次,我門對“原則”進行界定,與規(guī)范對應起來,作為原則不具有可訴力,它只能作為指導性文字,適用于憲法規(guī)范當中。因此如果作為原則,其使用是靠具體權利的保障來實現(xiàn)的。也就是說通過部門法對具體權利確認和保障,從而達到對“人權”條款的落實。
  

  結 語
 

  如先賢所言:“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思國之安者,必積其德意。”人權是憲法之源,憲法又是治國之根本。人權入憲意味著人權找到了理想的制度表達,將得到更堅實的保障;人權入憲,使得憲法自身最核心的價值有了依歸。人權入憲,不僅是我國人權事業(yè)的進步,更是我國憲法的進步。同時,“人權入憲”只是為人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和更廣泛的實現(xiàn)提供了新的堅實的基礎和有利的契機。面對概括的、抽象的憲法規(guī)范,還有一系列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有待于研究、解決,如人權內涵的確定、人權條款的補充和完善、人權實現(xiàn)的立法保障以及制度保障、憲法權利的救濟制度的建立等。歷史證明,人權從法律權利到實有權利,絕非一蹴而就,憲政之路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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