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同等學力申碩外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考工作通知
來源: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3-03-01 10:14:04
關于做好2013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考工作的通知
學位辦〔2013〕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學位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fā)展中心,有關學位授予單位:
現(xiàn)將2013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分別簡稱“外國語水平考試”、“學科綜合水平考試”)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國語水平考試的語種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的科目
(一)全國統(tǒng)一組織的外國語水平考試的主要語種為:英語、俄語、法語、德語和日語,所用考試大綱見附件。
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須參加外國語水平考試,且應試語種須與接受其碩士學位申請的學位授予單位相應學科全日制在校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語種相同。
申請外國語言文學專業(yè)碩士學位的同等學力人員須參加外國語水平考試。對于獲學士學位時為外國語言文學專業(yè)的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外國語言文學專業(yè)的碩士學位,參加外國語水平考試的語種,須與接受其碩士學位申請的學位授予單位相應外國語言文學專業(yè)全日制在校碩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中規(guī)定的第二外國語語種相同。在滿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如有報考其它語種的考生,請在網(wǎng)上報名時進行選擇,由“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fā)展中心”(以下簡稱“學位中心”)組織考試。全國統(tǒng)一組織的外國語水平考試不含聽力測試,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組織。
(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的科目、學科范圍、所用考試大綱及指南見附件。
在附件所列學科范圍內(nèi)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的人員,除要通過學位授予單位按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課程考試(包括外國語)外,還須參加全國統(tǒng)一組織的外國語水平和相應學科的學科綜合水平考試且均達到合格分數(shù)線,方能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以同等學力申請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碩士學位的人員,可選考哲學或政治學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申請教育經(jīng)濟與管理專業(yè)碩士學位的人員,可選考公共管理或教育學學科綜合水平考試。
二、考試時間
2013年5月26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為外國語水平考試時間;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為學科綜合水平考試時間。
三、考試報名、命題、考務及閱卷工作
外國語水平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管理工作通過“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進行。
學位授予單位要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學位辦〔2011〕57號)和《關于啟用“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信息平臺”的通知》(學位辦〔2011〕70號)的規(guī)定和要求受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
報名參加外國語水平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的考生,必須是已通過學位授予單位資格審查并進入了“信息平臺”的申請人,即考生應具備以下資格:
1.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即2010年3月底以前獲得學士學位),或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對已獲得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為國(境)外學位的,其所獲的國(境)外學位需經(jīng)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2.本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有關材料已提交學位授予單位,并經(jīng)學位授予單位審查被確定具有申請碩士學位資格。
凡進入“信息平臺”的申請人,須在3月1日至3月20日期間通過“信息平臺”申請當年參加考試的語種或學科以及參加考試的地點。考生一般應在接受其碩士學位申請的學位授予單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加考試。如有特殊情況,需申請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參加考試的,必須經(jīng)接受其碩士學位申請的學位授予單位同意。
學位授予單位須在3月26日前對考生信息進行審核,認真核對考生的資格、報考語種或學科以及參加考試的地點等信息,發(fā)現(xiàn)不符或有弄虛作假的要及時糾正或取消申請資格。在全國統(tǒng)一考試中因作弊而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考生,在考試資格取消期限內(nèi)不得報考。
通過報考資格審查的考生須在4月1日前通過“信息平臺”在線繳納報名考試費。
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報名信息的匯總、命題、考務及閱卷工作委托“學位中心”組織實施,相關工作的具體安排由“學位中心”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根據(jù)“學位中心”的統(tǒng)一安排,組織本地區(qū)的考務工作。
四、成績下達和公布
考生考試成績將下發(fā)至有關學位授予單位??忌?、學位授予單位也可通過“信息平臺”查詢考生的考試成績及相關信息。
五、其它
(一)“學位中心”要根據(jù)國家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負責,精心組織,加強協(xié)調(diào),做好外國語水平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的各項考務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tǒng)一考試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認真負責,規(guī)范管理,采取得力措施,確保考務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和本地區(qū)外國語水平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要堅決避免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對于不負責任或徇私舞弊,造成考場紀律松弛、考風不正、作弊嚴重的考區(qū),將根據(jù)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