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對象:劉斌(1986-),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錢端升青年學者,中國政法大學國際銀行法律與實務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專班成員(2020年3月起)。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公司法、金融私法。曾于《研究生法學》2010年第6期發(fā)表論文《論我國獨立擔保制度的理論基礎和規(guī)則構建》,2011年第4期發(fā)表論文《論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法律關系》。
訪談者:熊藝欣,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商法學2021級碩士研究生。
問:劉老師是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yè) 2010 級的博士研究生,我們了解到您在讀博期間陸續(xù)在《研究生法學》發(fā)表過多篇高水平、高質量的學術論文,可以說您的學術生涯初期與《研究生法學》有著不淺的交集。可以簡要談談您與《研究生法學》相識的淵源嗎?您最初是緣于何種考慮選擇將《研究生法學》作為您早期作品投稿的目標刊物的?
答:首先向《研究生法學》創(chuàng)刊 40 周年致以熱烈祝賀!《研究生法學》是法大研究生學術研究的一張名片,凝聚了有學術理想和信念的編輯團隊,始終關注理論和實踐前沿,關注基礎理論和重大問題,在法學領域有著重要影響力。我早于 2008 年在法大進行民商法學碩士階段學習時,即經常關注和閱讀《研究生法學》刊發(fā)的不少質量優(yōu)于核心期刊的論文,《研究生法學》在當時坊間有“法學小 C刊”的美譽。特別是當身邊的同學在《研究生法學》上發(fā)表了文章時,當即就會引起一眾同學的關注和艷羨。
2010 年,我提前完成了碩士階段學習并開始攻讀民商法學博士學位。在碩士論文成稿后,我就想著在此基礎上加以修改并投稿給《研究生法學》。當時有種很樸素的執(zhí)念,就是在法大讀研究生,如果不發(fā)一篇《研究生法學》的話,好像研究生生涯是不完整的。2010 年春天,我將碩士論文草稿修改后,形成了《論我國獨立擔保制度的理論基礎和規(guī)則構建》一文,投稿給了《研究生法學》編輯部?,F(xiàn)在看來,這篇論文寫法不夠成熟,文筆也比較稚嫩。但是編輯部很快給出了回復并提出了少許修改意見,等到見刊時我已經博士入學了。
自從在《研究生法學》發(fā)表前述論文之后,我便和編輯部建立了較為密切的互動關系。比如,2011 年 3 月,《研究生法學》編輯部承辦的“切問近思”青年論壇第 1 期在研究生院圖書館學術報告廳舉行,主題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的相關問題,特別邀請了時任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的趙旭東教授和時任商法研究所所長的王涌教授,我和同學岳洋博士則作為學生代表有幸參與其中。
這次會議的內容后來全文發(fā)表在《研究生法學》上,產生了比較大的影響。后來,編輯部舉辦的各類活動,我本人也多次參與,受益良多。特別值得贊許的是,《研究生法學》在選文上不以功利為導向,對各類選題兼容并包。2011 年,我因一起案件另寫了一篇小文,題目為《論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法律關系》。無論是信用證,亦或是匯票,都是商法中的小眾議題,每年刊發(fā)的文章數(shù)量十分有限。時過經年,我投稿給數(shù)本核心期刊此類主題文章,均被婉拒,我想引用率的考量恐怕是其中重要原因。正是《研究生法學》的不拘一格,使得熬夜碼字的成果免于塵封,得以公開發(fā)表。這對于早期進入學術之門的研究者,無疑是一種極大的鼓勵,也是一筆寶貴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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