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詳情
ARTICLE DETAILS

中央財經大學召開《企業(yè)金融債務重組辦法》理論研討會

  中央財經大學在職研究生網訊:近日,“以促進企業(yè)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為主題,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創(chuàng)新管理研究院、金融學院、商學院、公共財政與公共政策研究院等聯合召開研討會,來自上述學院的部分專家學者針對《企業(yè)金融債務重組辦法》的有關問題展開交流,提出了各自的觀點與建議。

  在研討會上,郭華教授指出,從法治的視角來看,在《辦法》的制定與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特別關注創(chuàng)新,更需要借助正當程序實現金融債務重組的預期目標。具體而言,一是在政策上對于積極進行金融債務的商業(yè)銀行予以政策上的鼓勵;二是確定合理的金融債務重組的實體性條件;三是制定完善的金融債務重組程序。

  李永壯教授認為,在《辦法》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從管理的角度來看,對企業(yè)要區(qū)別對待、分類管理,在現有企業(yè)分類劃分的基礎上,再進行細化、深化。針對企業(yè)不同層級進行梯隊化管理,尤其是針對優(yōu)質戰(zhàn)略新興行業(yè)的企業(yè)要加大扶持力度。

  董新義副教授認為,《辦法》的制度設計應做好幾個平衡,一是要處理好和現行法律制度的協調;二是要處理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平衡;三是要處理好債務人企業(yè)和債權人銀行的利益平衡;四是要處理好銀行之間以及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平衡。

  許冰梅副教授認為,《辦法》中的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限于銀行是有其正當性與理由的,也是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現實選擇。當然,《辦法》只是一個原則性規(guī)定,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債權人委員會的覆蓋面,以平等保護債權人。

  王汀汀副教授認為,《辦法》及配套細則的推行應當是有利于保護各利益相關人,而不能只強調銀行作為機構債權人的利益。在債務重組中,如何利用第三方資源,如何對第三方權益進行保護,如何防止企業(yè)利用第三方進行利益輸送,也是各地在制定實施細則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史英哲副教授認為,很多銀行為防止不良貸款的出現,近年來開始對“風險”企業(yè)抽貸。當前,企業(yè)與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都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博弈結果,最終并不是最優(yōu)解。在實施債委會措施中,債權人的異質性和債務人的異質性需要值得注意。

  孟祥軼副教授認為,《辦法》的出臺是銀監(jiān)會要求債權銀行一致行動、避免恐慌,維護所有銀行利益的舉動。但是在具體實施上必然是銀企政等多方利益的博弈,這就要求在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過程中要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特別是關于各類企業(yè)的劃分應盡量以可量化的客觀指標為主。

報名申請
請?zhí)峁┮韵滦畔?,招生老師會盡快與您聯系。符合報考條件者為您提供正式的報名表,我們承諾對您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姓名*
提 交
恭喜你,報名成功

您填的信息已提交,老師會在24小時之內與您聯系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撥打以下電話

40004-98986
0/300
精彩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