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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湖南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具有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yè)。

  第三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細則向我校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

  第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由25人組成,任期3年,與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相同。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可連選連任,連任委員任期不超過2屆,連任委員人數(shù)不超過委員總數(shù)的2/3。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3人。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學位辦公室)。

  第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從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中產(chǎn)生。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及組成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鞒鍪谟杌虺蜂N學位的決定

  1.對申請碩士學位人員進行審批,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2.對申請博士學位人員進行逐一審核,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3.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4.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二)審批和調(diào)整碩士學位授權點,審核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yè)申請材料;

  (三)審核新增博士生指導教師;

  (四)通過向國家申請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五)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研究生指導教師作出撤銷導師資格、停止招生、限制招生的決定;

 ?。徍瞬⑼扑]優(yōu)秀博士留校人選;

 ?。ㄆ撸┭芯亢吞幚硇W術委員會委托的研究生培養(yǎng)、學科建設等有關事項。

  第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工作例會,主要內(nèi)容是學位評定工作。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其它日常工作及受校學術委員會委托的事項等其它內(nèi)容的會議,可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決定召開會議時間。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每季度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召開前10天向?qū)W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送學位申請材料,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前3天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送材料。

  第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設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

  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職責由學部學術委員會履行,主要有:

 ?。ㄒ唬ι暾埓T士學位人員政治思想表現(xiàn)、課程考試成績以及論文答辯等情況逐個審查,并做出建議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二)提出對在學位授予工作中有爭議的事項的處理建議;

  (三)對學校學科建設和發(fā)展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九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職責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履行,主要是研究并處理本單位學位授予工作。

  第十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ㄒ唬┱J真負責,堅持標準,確保學位授予質(zhì)量。

 ?。ǘW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及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開會時,實際到會人數(shù)必須達到全體委員2/3以上。在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時,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全體委員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一條 根據(jù)《湖南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凡出國1年以上、無力承擔學位評定委員會或無余力兼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qū)W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的成員,可視實際情況進行調(diào)整。

  為保證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的連續(xù)性,每次委員調(diào)整人數(shù)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shù)的1/2。

  第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學位申請;

  (二)審核學位申請材料;

  (三)指導各學院、學部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材料審核,組織博士學位論文評閱及學位論文評優(yōu)、抽檢等工作;

 ?。ㄋ模┺k理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事項;

 ?。ㄎ澹┫蛏霞墮C關報送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信息、數(shù)據(jù)及有關材料;

 ?。┕芾泶T士、博士學位證書;

  (七)開展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研究。

第三章 研究生學位申請人員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按培養(yǎng)計劃要求修完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取得規(guī)定學分。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員應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诒鹃T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ǘ┚哂袕氖驴茖W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申請人員應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诒鹃T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ǘ┚哂歇毩氖驴茖W研究工作的能力;

 ?。ㄈ┰诳茖W或?qū)iT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要求

  (一)碩士學位論文由碩士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用于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年,學位論文的導師署名最多不得超過2位。學術型學位論文正文字數(shù)一般不少于3萬字,應用型學位(專業(yè)碩士學位)學位論文形式及要求按照《湖南大學專業(yè)碩士學位基本要求》執(zhí)行。

  碩士生在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的撰寫后,指導教師應全面審查并簽署審閱意見,報學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專人)進行形式審查。

 ?。ǘ┎┦繉W位論 文由博士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撰寫學位論文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學位論文的導師署名最多不得超過2位。論文正文字數(shù)要求為:理工科不低于6萬字,人文社會學科不低于8萬字。

  博士生在完成博士學位論文的撰寫后,指導教師應全面審查并簽署審閱意見,報學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專人)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七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通過學院形式審查后,方可進行學位論文評閱。

第四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八條 學位申請人員通過資格審核、完成學位論文評閱后,方可進行論文答辯。

  第十九條 答辯委員會組成

 ?。ㄒ唬┐T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一般應由3至5名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且至少應有1位是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中應有1名委員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或?qū)W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或?qū)W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申請人指導教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無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其答辯委員會一般應有外單位的專家。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答辯秘書(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1人,答辯秘書無表決權。

  專業(yè)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原則上須聘請1名研究生本人單位以外的實踐部門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參加。

  同等學力碩士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5名本學科及相近學科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且至少1名為校外專家。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由學院負責人審核批準。

 ?。ǘ┎┦繉W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5至7名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博士生導師、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人數(shù)應不少于4名且校外專家不少于2名。答辯委員會中應有1名委員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或?qū)W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或?qū)W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擔任。若博士學位論文評閱結論有反對或明確修改意見,應聘請1名本學科或相近學科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作答辯委員會主席。申請人指導教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答辯秘書(具有高級職稱)1人,答辯秘書無表決權。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由學院提出建議并由學院負責人簽字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條 答辯委員會委員職責

  答辯委員會委員在答辯前必須審閱論文,答辯時進行提問和參加投票表決。答辯委員會委員須出席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

  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jīng)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時,答辯委員會應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是否重新答辯進行表決,經(jīng)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過半數(shù)同意,學位申請人可在6個月內(nèi)修改論文后重新申請答辯。若答辯委員會未通過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未通過,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且申請人又未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以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學部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一條 答辯委員會秘書職責

  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審查學位申請人員材料是否齊全、相關手續(xù)是否完整,并協(xié)助辦理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有關事宜,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委員的提問、論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

  第二十二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已完成的學位論文答辯視為無效,應重新組織答辯:

 ?。ㄒ唬┵Y格審查不符合要求;

 ?。ǘ┐疝q委員會組成不符合要求;

 ?。ㄈ┐疝q委員會出席人數(shù)或表決票數(shù)不符合規(guī)定;

 ?。ㄋ模┐疝q會程序不符合要求;

 ?。ㄎ澹┥米孕薷拇疝q委員會決議;

 ?。┢渌`反規(guī)定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應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除有保密要求外,均應公開舉行。答辯會原始書面記錄由各學院保存?zhèn)洳椋?年后方可銷毀。

第五章 學位申請及授予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學位申請人員答辯后應及時向?qū)W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學位申請材料。

  第二十六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召開全體會議,對本學院學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評價,并做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后,應及時向?qū)W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qū)W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送學位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 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

  學部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收到學院上報的碩士學位申請材料后,應在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召開全體會議,審核本學部碩士學位申請材料,并做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

  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結束后,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ㄗh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紙質(zhì)版及電子版;

 ?。ǘ┚徳u、退改人員名單及原因;

 ?。ㄈ┬杼峤恍W位評定委員會討論的碩士學位申請材料。

  第二十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

  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季度召開工作會議,審批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的碩士學位授予名單,審核博士學位申請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研究生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公布并頒發(fā)學位證書,其中博士學位獲得者經(jīng)三個月爭議期后對無異議者頒發(fā)學位證書。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后,有關單位應按照《湖南大學學位申請材料歸檔管理辦法》及時對研究生學位申請材料進行歸檔。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學位申請材料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應予退改或緩評學位:

 ?。ㄒ唬┏霈F(xiàn)下列情況時,應予退改:

  1.學位論文撰寫不規(guī)范,如參考文獻格式、表格等不符合規(guī)定;

  2.中英文摘要、結論撰寫不符合要求;

  3.學位申請材料填寫不規(guī)范;

  4.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應該退改的其它情況。

 ?。ǘ┏霈F(xiàn)下列情況時,應予緩評學位:

  1.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論文未達到學術水平;

  2.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應該緩評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條 學位申請人員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發(fā)生符合《湖南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guī)范實施細則》第二條相關規(guī)定內(nèi)容的情況時,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一條 符合國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條件的,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除執(zhí)行本細則外,另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

  第三十四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港澳臺學生和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外國或港澳臺學者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從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湖大研字[2007]5號)文件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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